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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企业如何享受合同能源管理财税减免政策

发布时间:2020/08/28
节能服务企业如何享受合同能源管理财税减免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通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实现有效节能。对用能单位来讲,用于采购能源的支出少了,成本降低了,自然经济利润也就相应提升了。

       因此,如果你是用能单位,有人推荐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他肯定不是在简单地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技术,而是在向你推销一种帮助你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根据投资模式的不同,合同能源管理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

        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服务企业按照与用能单位的约定来支付。合同期内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单位共同分享由节能改造带来的降耗收益;合同期满,节能设备及长期收益依据双方的事先约定进行分割。它意味着用能单位对于整个节能改造工程预先是可以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的,可以全部或大部分由节能服务企业支付。

        这种形式的合同能源管理最大的好处就是不占用或少占用用能单位的资金,降低其投资风险,只需将部分未来收益分享出去,就可以少投入甚至“0”投入来获得有效的节能技术改造,以及后续产生的经济效益,非常适用于我国绝大部分用能企业资金的情势。

       对于节能服务企业来讲,一方面减去了客户单位在成本投入上的担忧,降低了合作谈判的难度,增大节能服务企业的获单率;另一方面也通过分享项目的部分节能收益来收回投资和利润。

       并且,这种形式的合同能源管理,还是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的财政支持对象。比如对节能服务企业免收项目中涉及到的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履行项目形成的资产的增值税;比如符合规定的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比例抵免企业当年所得税;比如节能服务企业分享得的效益在前三年是免所得税的;比如节能服务企业可以凭借符合条件的项目获得政府的财政补助,并且补助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等。

       既然节能服务企业可以凭借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享受政府的财政补助和财税减免优待,那么如何向政府证明项目符合有关要求就成为很多节能服务企业关注的问题。

       为了对项目进行一个公平公正的审核评定,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明依据,帮助节能服务机构可以顺利获得财税优待,市场上出现了一批专业性的第三方机构为项目的节能效果提供审核服务。

       作为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示的第一批节能量审核机构,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审核服务,针对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依据相关指南和政策要求,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财税[2010]110等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并出具项目情况审核报告和确认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据审核结果去申请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优待。